6.省级预算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对所属城市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7.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8.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中央财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建设投资补助资金。 9.社会捐赠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通过社会捐赠渠道归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10.其它资金渠道资金 指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资金、市县预算拨款、省级预算补助资金、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中央投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外,通过其它资金渠道归集的资金。 11.按用途资金支出总额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用于对保障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的资金数量。 12.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支出。 13.实物配租房源筹建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用于筹建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4.集中新建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实物配租房源的资金支出。 15.配建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建实物配租房源所发生的资金支出。 16.收购存量住房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通过收购存量住房筹建廉租住房房源所支出的资金。 17、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通过一般预算安排实际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的资金 18.租金核减资金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房屋产权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核减的租金总额。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8]8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7]38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限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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