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 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 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2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 3 第三部分 调查表式 4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 4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 5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 6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 7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 8 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 9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 10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 11 第四部分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2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2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 13 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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