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 表 号: 廉租2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市场平均租金 101 元/月·平方米 二、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102 元/月·平方米 三、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103 元/月·平方米 四、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104 元/月·平方米 五、保障面积标准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105 平方米 按户标准: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6 平方米 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7 平方米 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8 平方米 4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09 平方米 5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10 平方米 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 111 平方米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时不汇总。 2.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3.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后2月底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报送。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 表 号: 经房1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区、市、旗) 制表机关: 建 设 部 行政区划代码: □□_□□_□□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200 年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08]8号 综合机关名称: 有效期至: 2010年1月 指标名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数量 甲 乙 丙 1 一、收入条件 — — — 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101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