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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11
【法律文号】:豫劳社险[2000]9号 【执行日期】:2000-9-1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险[2000]9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手续的通知

  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
  为加强省直统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各项业务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项业务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恢复)。各单位在办理职工录(聘)用手续后的一个月内,要及时填写《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一)一式两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报送河南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会保险中心),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建立或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表一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二)养老保险关系的中断。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要填写《职工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二)一式两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起,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表二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原单位各留存一份。
  (三)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职工跨单位流动时,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还需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1.职工在省在统筹单位之间调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职工调出单位要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表三)一式三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省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表三由省社会保险中心、职工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
  2.职工由省直统筹单位调往省内地方企业或外省(市)单位时,职工调出单位要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表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情况》(表四)、《职工省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表六)各一式四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表三、表四、表五或表六由省社会保险中心、职工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职工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
  3.职工由省内地方企业或外省(市)单位调入省直统筹单位时,省社会保险中心在收到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转移手续和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后,通知职工调入单位,由职工调入单位填写《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基金后,通知职工调入单位,由职工调入单位填写《填写(恢复)养老关系申报表》(表一)一式两份,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印章,并附带职工基金转移单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入手续,表一由省社会保险中心和职工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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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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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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