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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2-3
【法律文号】:粤府函〔2008〕21号 【执行日期】:2008-4-1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函〔2008〕21号
【字体: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深圳市按《深圳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地区
   月标准 折算的小
  时标准
  一类 860 4.94 8.3 广州
  二类 770 4.43 7.4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670 3.85 6.5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580 3.33 5.6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 530 3.05 5.1 执行四类标准的市所属部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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