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0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区劳动保障局,要积极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开展咨询活动等方式,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调整内部工资结构,引导企业自觉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保障最低工资制度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全体劳动者公示,按照江门市劳动保障局、江门市总工会及有关企业协会等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江劳社[2007]799号)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三、加强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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