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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丹东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1-17
【法律文号】:丹政发〔2008〕3号 【执行日期】:2008-1-17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政发〔2008〕3号
【字体: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丹东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72号)意见,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类地区: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
  第二类地区: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元调整为4.5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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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辽宁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调整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丹东市1995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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