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0-12-13 |
| 【法律文号】:豫劳社函[2000]45号
|
【执行日期】:2000-12-13 |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函[2000]45号
|
![]() |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义煤(集团)公司反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关问题的函》(豫煤人字[2000]第45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豫劳险[1997]2号文件规定,原中央直属行业管理的企业职工1996年10月1日前已经认定的工伤,有关工伤待遇属一次性待遇的,若1996年10月1日前已经参加地方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可执行当地的地方政策;若1996年10月1日前没有参加地方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仍执行原中央直属行业有关方面的政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