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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9-5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5〕324号 【执行日期】:2005-9-5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5〕324号
【字体: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贯彻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90号)。按照《规定》的要求,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有关行政审批权限将下放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外国人的就业审批按原审批程序不变),为了保证《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顺利实施。现将《规定》及劳社部函〔2005〕9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规定》,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
  《规定》对于保护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台、港、澳人员有积极的作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规定》中的各项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在辖区内就台、港、澳人员的就业政策、就业手续、权益保护,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广泛地进行宣传。要按照劳社部函[2005]90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摸底,并填写《台港澳人员就业情况调查表》(附件1),于11月底前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落实办理机构和人员,强化服务意识
  为了做好对台、港、澳人员来鄂就业的服务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的劳动保障部门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行政机构和人员,负责台、港、澳人员来鄂就业的行政审批与办理就业证工作。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保障部门将《承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行政审批部门有关情况表》(附件2)与(附件1)一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便掌握有关工作情况。各地应将《规定》有关内容编成《办事指南》,方便用人单位及台港澳个体工商经营户申请就业许可证。
  三、做好就业申请,劳动合同签订和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根据《规定》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来鄂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时,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港澳人员在湖北就业申请表》(附件3)以及其他有效申请文件。
  按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要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从10月1日起,将台、港、澳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已参保的台、港、澳人员建立终生不变的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四、做好统计和衔接工作
  (一)请各市、州、直管市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统计工作。统计报表实行年报制度,于当年12月10日为截止时间。于12月15日前将《台、港、澳人员在湖北就业统计表》(附件4)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便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
  (二)《规定》第二条 界定的用人单位,从2005年10月1日起,聘雇或接受派遣台、港、澳人员,到所在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三)《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由省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中订购,再分发到各市、州,按部规定收费标准每本10元。
  各市、州、直管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联系处室:失业保险和就业处
  联系电话:027-87811208
  联系人:靖慧君
  附件:1、《台港澳人员就业情况调查表》;(见表)
  2、《承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行政审批部门有关情况表》;(见表)
  3、《台港澳人员在湖北就业申请表》;(见表)
  4、《台港澳人员在湖北就业统计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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