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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5-6-17
【法律文号】:鄂劳社文[2005]75号 【执行日期】:2005-6-17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文[2005]75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由省厅统一印制。以成本价发行,各地不得涨价发行。
  六、全省两定机构要组织临床医师、药师认真学习《省药品目录》。做好目录的宣传解释工作。要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省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对应查询及药费查询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省药品目录》,坚持合理用药原则。使用部分限制范围药品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超限制范围或使用目录外药品,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
  定点零售药店严禁经销假药及伪劣药品,严禁将保键品、生活用品纳入目录报销。
  七、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各统筹地区应从建立药品目录管理长效机制入手,通过目录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参保职工用药安全。各地要建立药品目录商品名库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新增的目录药品内商品名实行申报入库审核。对目录内商品名药品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反复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应报省厅批准后淘汰出目录库。
  各地要加强对药品费用及使用情况的监测与控制,及时掌握分析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比、乙类药品费占总药品费用比、目录外药品费占医疗费用比等关键数据,针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提出具体控制指标。通过目录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要加强对部分特殊单病种药品费用的监测,完善药品监测与分析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药品费用情况。
  八、做好《省药品目录》宣传培训工作。省厅配合目录下发,将举办《省药品目录》培训班。各地一要加强对辖区内县级统筹地区目录管理工作的培训与指导。二要做好两定机构的《省药品目录》支付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三要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宣传,增加参保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为目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厅将于11月对各地贯彻执行《省药品目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请各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控制不合理的药品费用支出。对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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