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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8-6-16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8]41号 【执行日期】:2008-6-16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8]41号
【字体:  
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十三、街道社保所对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个人登记表》中的“城镇居民零散参保人员标识”指标内选择填写相应指标项,并通过《街道版软件》如实选择录入。
  十四、区县社保中心应为已进行医疗保险登记的城镇无业居民核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社保中心应重新核发相应的医疗保险手册:
  (一)原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现申请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
  (二)符合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条件且申请参保的;
  (三)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十五、城镇无业居民被用人单位招用或实现灵活就业的,其应告之街道社保所。街道社保所应及时到区县社保中心为城镇无业居民办理减员手续。
  城镇无业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或代管个人档案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十六、已参保并缴纳了新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城镇无业居民,在新的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前就业或死亡的,由已就业的参保人员或已去世的城镇无业居民亲属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的证明材料向街道社保所提出退费申请。街道社保所和区县社保中心参照“一老一小”的退费流程办理退费业务。
  十七、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等手续方面,街道社保所应派人到行动不便或有困难的城镇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家中,为其提供政策宣传解释、指导填写《个人登记表》、验审相关证件、收取照片,发放医疗保险手册等服务内容。尽可能地为城镇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参保提供便利条件。
  十八、各区县社保中心与街道社保所应严格按政策规定与业务操作流程执行,认真做好城镇无业居民参保与缴费工作,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逐级上报。
  附:《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xls
  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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