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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5-9
【法律文号】:豫劳监察便[2000]5号 【执行日期】:2000-5-9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监察便[2000]5号
【字体:  
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监察内部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
  去年以来,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监察工作一直是我省劳动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劳动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相互配合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运作程序,致使这项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最近,郑州市劳动局为解决这一问题,以便两个机构更好地予以协调和配合,专门制定了《郑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监察内部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考,并研究制定本地相应的具体办法。
  郑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监察内部工和程序(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察工作,切实巩固“两个确保”,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内部工作程序,请各有关单位、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各类社会保险案件的登记、调查、移送、督办工作,保证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能够依法得到及时处理。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发现缴费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职责及时向缴费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办、催缴通知书》。对经督促后仍拒绝办理或拒绝缴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的,应填写《建议劳动监察书》,注明缴费单位的违法事实及不缴、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期限和金额等,移送相关的劳动监察机构。
  三、劳动监察机构收到《建议劳动监察书》后,属于立案范围的,应于七日内立案,并尽快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吸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向缴费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同时,发出《社会保险案件委托督办函》,连同《限期改正指令书》(副本)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一道,送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督办。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社会保险案件委托督办函》后,应及时督促缴费单位依法进行整改,接受处理,并在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单位的整改情况或接受处理情况,填入《社会保险案件委托督办函回执》,回复相关的劳动监察机构。
  五、对市劳动监察举报中心转办的社会保险举报案件,在移送、立案、办理、反馈等环节中,应按照《郑州市劳动监察举报中心案件移送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在查处社会保险案件时,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于每季度末召开一次有监察、法规、社保等机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监察专题会议,相互沟通,互通情况,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商讨解决办法,形成工作合力。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建议劳动监察时,应起到“过滤器”的作用,对经督促后仍不缴费的单位应分析情况,区别对待。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缴费单位,应重点督查,及时移送;对经营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协议的履行。
  八、劳动监察机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议劳动监察的案件,应列为监察重点,依法程序尽快立案,严肃查处;对拒不执行劳动监察处理、处罚决定的缴费单位,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案件办结后,劳动监察机构应于三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县(市)、区劳动监察机构和保险经办机构对所查社会保险案件的管辖、缴费人数、缴费数额等有异议的,应遵循以事实和有效证据为依据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报市劳动监察机构和市相关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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