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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8-2-15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8〕24号 【执行日期】:2008-2-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8〕24号
【字体: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各地上报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名单,经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的原则,认定河北省保定市等229个城市和地区列入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范围。
  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解决广大城镇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8年第二季度出台试点城市方案并启动实施;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社会各方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工作;要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管理机制,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务求取得实效。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试点城市工作的指导,做好实施方案特别是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水平的审核工作,对少数筹资标准比较高的城市,督促地方认真测算,适当调整。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坚持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原则和基本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周密测算,严格按照低水平起步原则制定好试点实施方案和各项配套政策。2007年已纳入试点的城市要根据试点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办法。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附件: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地区)名单

附件

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地区)名单

                        (229个)

河  北    保定市、廊坊市、沧州市、张家口市、惩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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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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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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