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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8-2-19
【法律文号】:残联发[2008]3号 【执行日期】:2008-2-1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联发[2008]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民政部门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切实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政策,不断提高对残疾人的保障和救助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对社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侵犯残疾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六)劳动保障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公平、及时处理涉及残疾人的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对于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七)教育部门
  教育部门应当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涉及残疾人教育权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为。
  对于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人入学的,或者对残疾学生进行歧视的教育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对于涉及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来信、来访 、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教育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教育部门应当联合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教育机构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残疾人教育机构能够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教育权利。
  (八)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政策和措施,加强对精神专科医院等残疾人集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卫生部门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减免残疾人的鉴定费用。对于涉及残疾人医疗康复权利的来信、来访、申诉、行政复议等,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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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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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分开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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