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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颁布日期】:2008-2-19
【法律文号】:残联发[2008]3号 【执行日期】:2008-2-1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联发[2008]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在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案件主办机关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残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残疾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充分了解残疾人的相关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等方式,检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出台情况、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经验总结推广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残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建立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工作档案和统计情况等 。检查部门要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和建议,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
  六、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吸纳社会资源,争取相关项目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应当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央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对地方残疾人法律救助办案经费进行适当补贴等。地方经费主要用于本地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训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附件:残疾人法律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组成名单

  附件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名单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黄松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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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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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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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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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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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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