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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2000-1-23
【法律文号】:辽劳转字[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1-23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转字[2000]6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各市认真贯彻执行。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根据国发[1998]44号和劳社部函[2000]4号文件精神,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劳社部函[2000]4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各市要按照这一要求,尽快建立隶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的医疗、财会和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二、各市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规定》要求,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严禁将医疗保险基金存放在其他机构。
  三、各市要切实贯彻执行《管理规定》,特别是在费用征集方面,要严格遵守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的规定,以避免统筹基金透支。
  四、各市在落实《管理规定》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做好经办机构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认真研究解决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医疗保险处反映。
  (该转发国家文件请在本网“国家法律法规”里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200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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