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加快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劳动法》,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保护劳动保障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基本目标是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今年底全省应有8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1996年底,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基本内容 (一)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种所有制、各类经济成分的用工单位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牡丹江、佳木斯、肇东、双城(已先期进行试点)等市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在年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他地、市、县今年应有8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中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于今年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一律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内容、期限、解除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要选择部分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进行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并制订有关集体合同签订的规则和办法,加强指导,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力争今年有30%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到1996年底,要在所有外资和私营企业中建立集体合制度。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内容包括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具体标准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 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有企业内部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打破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外用工和临时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同时,在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用人单位,应在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后,允许职工合理流动,原干部、工人身份的所有制身份,不再体现。“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企业从外地调入的干部和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复员、转业军人等,从报到之日起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其原身份不再保留。今年,凡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地区,不再办理保留全民职工身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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