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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4-15
【法律文号】: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执行日期】:2008-4-15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市建委备案;区(县)属企业应将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回执报区(县)建委备案。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劳务费专用账户的银行回执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日期。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制备案工作,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确保农民工人手一卡,并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入实名制卡中,确保农民工按月足额领取工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企业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并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本办法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劳务费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3-6个月内承接新工程。
  劳务发包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发包企业项目经理6-12个月的从业资格,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人员实名制备案、使用零散民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承揽新工程,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
  劳务分包企业选定并预约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完成初始审核后,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选定银行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手续完成后,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将出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如有的劳务分包企业已在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工资代发账户,可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并。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备案
  劳务分包企业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到市建委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后,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邮储银行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进行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在与劳务发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出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和企业代码写入劳务分包合同中。
  三、农民工工资表的编制、公示和确认
  在每月25日前,由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所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编制出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报劳务发包企业项目部审核,项目部依据IC系统记录的农民工出勤情况、留存的劳动合同书和所属劳动力管理员跟踪记录的农民工务工情况进行核对,经核实无误后,将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在施工现场和农民工生活区公示三天。公示后对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分别由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盖章确认。
  四、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一)每月2日前,劳务分包企业持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代发工资申请单(一式四份)和工资表(发薪数据文件,含电子版和纸质版)递交给开立农民工专用账户所在的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加盖日戳的第四联代发工资申请单退回劳务分包企业。
  (二)每月3日前,劳务发包企业依据确认的工资表(纸质版发薪数据文件)汇总数额,将月度支付的劳务费中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直接打入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剩余劳务费可直接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对这两笔收入分别开具发票。
  (三)邮政储蓄银行在对提供的资料和汇入金额核对无误后,每月5日将款项打入劳务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实名制卡中。
  (四)邮政储蓄银行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分别反馈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发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依据邮储银行反馈的发放清单开具农民工工资部分的劳务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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