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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7-15
【法律文号】:津政发〔2008〕17号 【执行日期】: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政发〔2008〕17号
【字体:  
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

  (四)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按30个月计发,六级伤残按25个月计发,七级伤残按20个月计发,八级伤残按15个月计发,九级伤残按10个月计发,十级伤残按5个月计发。
  (五)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60个月计发。建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和正常增长机制。2008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配偶的抚恤金每月增发68元,达不到每月591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每月增发51元,达不到每月443元的补齐差额。以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基数,今后每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提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六)对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1名直系亲属,按6个月计发;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供养3名或3名以上直系亲属,按12个月计发。
  (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
  (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每年6月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九)企业职工中班津贴和夜班津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中班津贴按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计发,夜班津贴按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计发,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第四条 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企业,应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增幅作为主要依据,调整和确定职工工资和津贴、福利等待遇水平。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告知全体劳动者。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标准,及时调整相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提高职工相关待遇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相关待遇简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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