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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6-10
【法律文号】:厦劳社〔2008〕170 【执行日期】:2008-6-10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劳社〔2008〕170
【字体:  
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八、企业年金计划正式生效后,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年金基金年度财务报表(首次报送时间为计划生效的次年3月底前)。受托人受托对象为国有企业的,应同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
  九、同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不得同时担任受托人和托管人,也不得同时担任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十、企业年金方案与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相关事宜应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的规定办理。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时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年金方案申报表》,国有企业应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其企业年金方案的书面文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受托人应同时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申报表》。
  十一、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或主要条款变更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O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年金方案重大事项变更备案。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发生变更的,需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十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管,并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配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违规行为予以警告并告知委托人进行处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十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08]9号)的规定:企业原来以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年金方案申报表》 (见表)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申报表》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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