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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1-7-20
【法律文号】:黑劳培字[1991]131号 【执行日期】:1991-7-20
省劳动局
黑劳培字[1991]131号
【字体:  
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技术等级考试定级的通知

  各市、行署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下发的《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技术等级考试定级,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要进行技术等级考试,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毕业生技术等级考试,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培养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试以四级做为起点;培养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试以二级做为起点;成绩优秀者,可参加升级考试;不及格者,降级考试。经全国考核,合格者由市、行署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二、 技工学校毕业生按达到的技术等级确定起点工资。培养中级工,技术等级达到四级的,执行四级正工资标准。技术等级没有达到四级的,执行四级副工资标准。培养初级工,技术等级达到三级的,执行三级正工资标准;技术等级没有达到三级的,执行三级副工资标准。
  三、 技工学校毕业生实行技术等级考试定级,是提高技工学校培训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劳动局、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严格进行管理。要有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对技术等级考试具体的组织工作。这项工作可在省劳动局批准的技工学校先行试点,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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