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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8-7-1
【法律文号】:京劳社医发〔2008〕122号 【执行日期】:2008-07-0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劳社医发〔2008〕122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学校、托幼机构:
    我市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以来,有效缓解了学生儿童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学生儿童的大病医疗得到了切实保障。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各区县教委要高度重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做好组织、发动和宣传工作,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把学生儿童参保缴费当作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在校学生自愿参保率达到98%以上。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以维护学生儿童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配合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做好在校学生、在托儿童的参保缴费、信息采集、宣传政策等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儿童参保,确保学生儿童人人都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保障水平,完善服务功能,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做好学生儿童参保工作。街道社保所要本着方便参保和报销的原则,为学生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提供优质方便服务,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确保参保学生儿童及时报销医疗费用,享受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二、认真落实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街道社保所、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认真学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做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对困难群体的优惠照顾政策要落实到实处,让每个学生儿童和家长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加强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管理。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严格落实《关于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代收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7〕144号)精神,加强对学生儿童参保缴费工作的管理,将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征收期内每名学生儿童缴纳的5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学校代收性费用管理。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学校和托幼机构缴纳的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时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和学校、托幼机构的财务记账依据,同时,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还应向学校和托幼机构提供与实际缴费人数相等数量的《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式样附后),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将《专用票据》发放到每名缴费的学生儿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市财政局监制的《专用票据》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将《专用票据》发放给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专用票据》同时套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专用章”。

    附件: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样式(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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