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精神,经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中央财经大学门诊部、首都体育学院医务室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终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同时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精神,经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裕龙鑫顺医药有限公司终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具体名单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协议名单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服务协议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终止服务协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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