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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6-25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8〕126号 【执行日期】:2008-07-0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8〕126号
【字体: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8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0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2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5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58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1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50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258元调整到338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8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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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
·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2007年修正)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北京市首批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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