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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8-6-24
【法律文号】:京社保发[2008]43号 【执行日期】:2008-07-0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京社保发[2008]43号
【字体:  
关于收缴在校学生与入托婴幼儿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规定,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是在校学生与入托婴幼儿(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集中参保缴费的期限。为此,现就有关收缴在校学生与入托婴幼儿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按以下流程与要求做好参保与收费工作
    (一)凡2007学年度参保缴费且目前继续在本校或在本园(所)学习的参保人员,应在2008年7月1日至9月25日期间向学校和托幼机构足额缴纳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元。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仍按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做好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与缴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44号,简称:《参保缴费通知》)的第三条 规定,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缴费手续。
    (三)为减轻学校和托幼机构在新学年集中收费的压力,同时也确保参保人员能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学校和托幼机构可采取以下方式收取参保人员缴纳的2008学年度大病医疗保险费:
    1、暑假前,对继续在本校或留本园(所)学习的先行收费;
    2、新学年开始后,对新入学或新入托的再进行收费。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在收取新入学或新入托的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时,应询问本人是否参加过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凡是已参保的(含原在其他学校和托幼机构及街道社保所参保的),不需要采集录入个人全量信息,只需通过《学校版软件》录入四项重要信息指标就可完成收费业务;对未曾参保的,则按照《参保缴费通知》的规定为其办理新参保与缴费手续。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新参保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须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在《个人登记表》上的“城镇居民零散参保人员标识”指标中选择填写相应类别项,同时在《学校版》软件中录入同类指标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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