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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局 省经济委员会 省卫生厅 省总工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2-7-28
【法律文号】:黑劳险字[1992]150号
【执行日期】:1992-7-28
黑龙江省劳动局 省经济委员会 省卫生厅 省总工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劳险字[1992]15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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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国家五个部门《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行署、市劳动局、 经委、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农场总局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劳险字[1992]14号文件《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 搞好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对本地全民企业的长休职工状况进行抽样调查(分大、中、小,效益好、中、差各类型企业)10—15户。通过调查,搞清各类伤病长休职工的人数、年龄结构、工资级别、工种及长休的具体原因。
二、 加强对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按照劳险字[1992]14号文件精神,认真研究解决企业在伤病长休人员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建立伤病职工休工、复工审批制度。同时,对伤病长休职工进行走访慰问,关心他们的疾苦,注意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 认真总结经验。各地要总结一两个企业对伤病长休职工管理方面的经验,推动面上的工作。
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情况调查报告和企业伤病长休职工情况调查表及经验材料,请于11月底省劳动局保险福利处。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网络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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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企业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龄津贴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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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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