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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2-7-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92-7-5
省人事厅
【字体:  
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黑发[1992]13号),现就其中人事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调离、辞职、应聘、停薪留职等方式领办、创办、承包、租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或到省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从事各种技术服务。辞职的,由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批,报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备案。辞职后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登记并缴纳规定费用的,仍保留全民所制干部身份。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或任用时,在扣除其中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和待业时间后,工龄可合并计算。停薪留职的,要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合同。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障金。停薪留职的时间超过3年的,应办理辞职手续。不办理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各单位对拟辞职或停薪留职人员的申请要及时审批,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不利于保守国家机密或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审查尚未结案人员,一般不批准辞职或停薪留职。
  凡已履行辞职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由原单位负责将其档案移交给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按有关规定保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任用、聘用辞职人员,必须凭人才交流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后方可进行。辞职人员不得自行转移档案。人才交流部门负责流动人员因私出国的政审、档案工资的记载,以及按规定申报其职称晋升等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开发、技术转让活动,只要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不影响其工作任务的完成,所在单位不应干预,收入归已。涉及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或影响工作的,应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签订合同。
  三、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工作时间面向社会从事咨询、服务、开发和技术转让等活动。个人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兼职工作以及利用单位的技术,物资、设备等要事先征得单位同意。从事第二职业或兼职的时间、内容、收入分成等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合同。
  四、 离退休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等技术工作,只要不侵犯原单位技术经济权益,有关部门应该给予积极支持,收入按合同或协议自行分配。无论收入多少,原离退休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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