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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7-8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8]46号 【执行日期】:2008-7-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8]46号
【字体: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当月劳动者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由于执行本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
  五、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着力改善民生,实现三年内使全省企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要求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认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报酬权益、建设和谐河北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是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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