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黑龙江省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5-2-11
【法律文号】:黑劳信字[1995]19号 【执行日期】:1995-1-1
黑龙江省劳动局
黑劳信字[1995]19号
【字体: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实施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市、区)劳动局、省农场总局劳动局、哈铁劳动局、省森工总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 第三款和《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现将《黑龙江省实施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细则》第四条 修订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承办。上级劳动仲裁机构有权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合同鉴证与管理。
  县(市、区)劳动仲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鉴证。
  市(行署)劳动仲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鉴证。
  省农场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劳动仲裁机构负责本系统的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工作。
  省劳动仲裁机构负责全省中央直属、驻军企业和省直属企业以及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省直机关、国家团体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工作。
  二、《细则》第十二条 修订为:各行署、市(含省辖计划单列市)每半年按收取鉴证费总额的10%上缴省劳动局、省农场总局、省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以及省局授权行使鉴证中直、省直企业劳动合同的行署、市按收取鉴证费总额的50%上缴省劳动局,用于全省劳动合同鉴证方面业务活动。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厅对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
·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管理规定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