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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9-12-28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158号 【执行日期】:1999-12-28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鲁劳社发[1999]158号
【字体:  
关于省征收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中央驻鲁单位,省煤炭管理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中央驻鲁单位、省煤炭管理局所属企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缴费实行月申报制度。由各主管部门将其所属单位的年度劳动工资报表(汇总表)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一份,并以月平均数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度申报数额。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向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实行季度、半年申报制度。申报以本系统或本单位上年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其中单位按上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进行申报,城镇职工个人由单位按本人上年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1%代其申报。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或单位报送的劳动工资报表,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审核意见,并退回有关单位重新进行申报。重新申报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失业保险费缴纳实行《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制度。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主管部门或单位申报的劳动工资报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失业保险费缴纳证》。由各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数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负责将个人的缴费情况记入职工档案。缴纳失业保险费可采取多种形式,异地的可采用委托付款、银行汇票等形式;驻济南市区(以下简称驻济)的,可采取现金、银行支票等形式。对不主动申报缴费的,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在单位的各帐户中连查扣收,并加收滞纳金。
  三、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暂时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可提出缓缴失业保险费申请,并提供单位财务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期限满后应及时补缴。
  四、失业保险费的监督检查。省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失业保险缴费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的单位不得少于参保单位总数的30%。主管部门或各单位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工资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和匿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以及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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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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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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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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