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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2-6-2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2]175号 【执行日期】:1992-6-2
山东省劳动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鲁劳发[1992]175号
【字体:  
关于适当提高建筑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劳动局、建行、建管局(处、总公司)、国营建安企业: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0]145号文中关于适当提高脏重累工种岗位津贴的规定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艰苦岗位倾斜,充分调动一线职工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津贴的范围: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国营建安企业所属的工程处(工区)、施工队(栋号)和直接为建筑安装施工服务的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
  二、津贴标准:在施工现场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的工人,由每人每天六角提高到一元(按实际出勤,学徒工按同类工种折半计发,下同),其中:瓦工、抹灰工、架子工、混凝土工由每人每天九角提高到一元六角;附属辅助生产工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由每人每天三角提高到五角。公司机关的职工,如到施工现场参加劳动一天以上的,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五角计发。
  三、提高建筑施工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费用,由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中列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实际发放或测算数相应提高“百含”系数。
  四、实行艰苦行业岗位津贴的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侧重生产一线艰苦的主要工种,严格劳动定额的考核,注重与工程质量、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指标挂钩考核计发,对完不成定额任务的,不得发放岗位津贴。
  五、提高后的建筑施工岗位津贴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同时,原鲁劳薪字[1986]第070号文停止执行。
  六、离退休和调离建安企业的职工不再享受建筑行业艰苦岗位津贴。
  七、集体建安企业可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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