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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局 财政厅 水产局 【颁布日期】:1992-11-19
【法律文号】:鲁劳发字[1992]408号 【执行日期】:1992-10-1
省劳动局 财政厅 水产局
鲁劳发字[1992]408号
【字体:  
关于调整和建立水产系统艰苦工种岗位津贴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水产局、省水产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水产系统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稳定艰苦工种生产队伍,促进水产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渔轮修造行业艰苦工种岗位津贴标准。同时建立水产行业艰苦工种岗位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全省水产系统企事业单位,凡在附表所列工种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固定、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均可按规定实行岗位津贴。
  二、发放办法
  1.艰苦工种岗位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不满两小时的不发给津贴;满两小时不足四小时的按半个工作日计发;六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因工作需要,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临地到实行岗位津贴岗位工作,顶班生产劳动的,可按照同工种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3.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不论何故离开本岗位的,均从离开之日起停发岗位津贴。
  4.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要完成规定的劳动定额,完不成的,岗位津贴应停发或减发。
  三、实行艰苦工种岗位津贴的范围及津贴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因生产工艺、劳动条件、设备状况不同,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工种各工序之间再划分几个档次,自行平衡,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但各工种每月支付的津贴总额,按实行范围的人数计算,每人每月平均不得超地规定的标准。
  四、按本通知实行的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列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中解决。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山东省水产系统艰苦工种岗位津贴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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