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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省第二轻工业厅 【颁布日期】:1993-5-8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3]243号 【执行日期】:1993-4-1
山东省劳动厅 省财政厅省第二轻工业厅
鲁劳发[1993]243号
【字体:  
关于提高二轻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财税局)、税务局、二轻局(公司):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职工安心艰苦生产岗位工作,促进二轻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0)145号文,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适当调整提高二轻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行岗位津贴范围
  全省二轻工业系统内的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凡符合附表所列工种范围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可执行其中的一种艰苦生产岗位津贴标准。
  二、岗位津贴标准
  甲等每人每天1.60元;乙等每人每天1.20元;丙等每人每天1.00元;丁等每人每天0.80元。
  三、岗位津贴支付办法
  1.岗位津贴按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实际工作时间不满两小时的不发;工作满两小时的按半天发给;工作满六小时以上按一个工作日计发。
  2.不实行岗位津贴的人员,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到实行岗位津贴的岗位工作时,凡顶班生产劳动的,可按同工种的津贴标准执行。
  3.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学习、探亲、婚、丧、病、事假等离开生产岗位的,其离开岗位的时间停发津贴。
  4.享受岗位津贴者,必须达到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定员定额标准,达不到标准者不发给岗位津贴。
  四、本规定未列工种不得擅自实行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如果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等条件不同或发生变化,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按上述规定支付的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在工资基金项下开支,列入成本。
  六、甲、乙、丙、丁四种津贴为高限标准。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本工种内部按劳动条件、责任大小调整。各种岗位津贴只准下浮,不准超过每个工种的最高限额。执行的人数按实际实行的人数计算,其津贴数额不得突破本企业实行艰苦岗位津贴总额。
  七、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影响企业利润额的,不得调整承包上交任务。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份起执行。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二轻厅(87)鲁劳薪字第294号文停止执行。
  附:山东省二轻工业企业艰苦生产岗位津贴工种表(见表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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