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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6-19
【法律文号】:粤劳社[2002]143号 【执行日期】:2002-6-19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2002]143号
【字体:  
关于转发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保障(劳动)局: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考试中心印发《关于改革我省普通高等院校高职班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粤考试中心[2001]66号),其中提出:“从2002年起我省普通高等院落校高职班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招生考试办法由过去的‘3+1’改为‘3+证书’(证书系指广东省职业技能证书)”。由于“广东省职业技能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概念混淆,在学校、学生、家长乃至社会中引起了误解,造成了负面影响。省政府对此专门进行协调,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37)(以下简称“纪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纪要》,深刻领会内容实质。《纪要》明确:省考试中心应将高职招生考试“3+证书”改为“3+专业技能课程”,以避免“广东省职业技能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两个不同概念混淆。各地要通过学习,帮助学校、学生及家长正确理解职业资格证书与“专业技能课程”的本质区别,消除不良影响。
  二、大力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地位的一种证书制度。要结合学习《纪要》,针对社会和群众对职业资格证书认识不够、了解不多等现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社会公众真正认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
  三、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双证”制度是职业教育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一项重要措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指导职业学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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