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社保)局和科研转制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1]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转制科研单位中,198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尚未参保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补缴。已在当地机关事业参加养老保险的,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二、转制科研单位中,198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三、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转制科研单位职工转制前已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应当参保未参保的,应从当地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之日起补缴。 (该转发文件请在网上“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20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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