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6-18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1]28号 【执行日期】:2001-7-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1]28号
【字体:  
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和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从1993年10月1日开展以来,其缴费比例从未作过调整,目前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省政府苏政复[1993]7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如下:
  一、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统一按照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2%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元或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统一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
  二、 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工资收入20%调整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由每人每月2元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的3%。
  三、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的有关规定,停止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离退休人员房贴,新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已经离退休人员的房贴,一律由各参保单位自行负担。各参保单位要按规定标准和支付渠道确保发放。
  四、 本通知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