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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5-30
【法律文号】:苏工商市[2001]213号、苏劳社就[2001]14号
【执行日期】:2001-5-30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工商市[2001]213号、苏劳社就[2001]14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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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县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劳动力市场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未经许可和登记而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少数单位或机构擅自超范围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甚至提供虚假信息,刊登虚假广告,坑蒙拐骗求职者,有的引发出恶性事件,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损害了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中介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6]23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关于规范全省经纪人管理的意见》(苏工商[2000]1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就[2001]1号)等规定,在不断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依法鼓励和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共同整顿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实行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经纪资格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办法。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我省有关法规的规定,从有利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督管理和培育发展的目的出发,全省应实行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经纪资格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办法。劳动力市场经纪资格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办法。劳动力市场经纪资格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是登记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重要前提。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4-11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经纪资格和职业中介资质认定申报工作,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认定,核发全国统一的《经纪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三、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依法把好职业中介登记领证(照)关。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必须经过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和经纪资格认定,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营利性的还必须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在登记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和登记注册或年检时,应同时检验其是否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职业中介资质认定和经纪资格认定。
四、建立劳动力市场定期清理检查制度。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把日常监督管理与组织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建立劳动力市场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于每年7月底前组织专门力量,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有关机构认真进行专项清理检查和登记。
五、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应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经纪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取消其职业中介经营范围;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超范围非法职业中介活动;查处刊播各种虚假劳动就业广告和信息的行为;严厉打击以介绍就业为幌子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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