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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1-6-12
【法律文号】:苏劳社劳薪[2001]17号 【执行日期】:2001-1-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苏劳社劳薪[2001]17号
【字体:  
关于2001年企业调整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社保)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切实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省政府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6%的调控预期目标,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除经营性增亏的企业或应付工资结余超过上年实发工资总额1倍的企业外,其余企业可按月人均不超过100元增资额的所需资金,列入企业成本。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以上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增其工资总额;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机制,保证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出现“空调”,把党和政府对企业职工的关心落到实处,以促进改革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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