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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4-30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7]120号 【执行日期】:1995-12-1
山东省劳动厅
鲁劳发[1997]120号
【字体:  
关于企业属中小学生教师任教三十年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属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鲁政发[1996]7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对提高任教三十年的企业属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企业属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职业中专、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中小学校的教师,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三十年,并由省教育委员会(或原省教育厅,下同)颁发三十年教龄《教师荣誉证书》的,其退休待遇,按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原标准工资的100%发给。
  二、对符合上述提高退休待遇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单位填写《山东省任教三十年企业属中小学教师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省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三十年教龄《教师荣誉证书》,按学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审批。
  三、提高退休待遇所需经费,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起执行。
  附:山东省任教三十年企业属中小学教师退休待遇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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