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劳动局、养老保险省直管单位: 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省级管理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已步入正常管理。现对运行中出现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地移交省级管理后,为保证职工退休审批和调动转移的顺利进行,在职工个人帐户移交省管理之前,各市地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根据企业提供的近期退休和转移人员名单,对移交前市地记载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清算,及时打印职工个人帐户清单。 二、中央驻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地移交省级管理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移交时市地的统筹项目,从省级统筹基金中支付待遇。移交后新离退休的人员,在计算离退休待遇时,仍执行鲁劳发[1996]33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系指鲁政发[1997]10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其中过渡性调节金按省劳动厅批复各市地的标准执行。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系指在原市地统筹项目内按国发[1978]104号、(89)鲁劳险字084号等文件规定计算的待遇,其中计算老办法养老金的标准工资封定按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新老办法对比后待遇的封顶比例,仍按原所在市地的具体办法核定。 三、原市地统筹单位,在计算职工缴费工资和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时,原则上以中央驻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执行中央驻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选择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四、原行业统筹单位,在计算个人帐户利息时,暂按原行业统筹时规定的计息办法计算,移交后计息涉及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执行山东省公布的记帐利率。 五、各单位在计算职工缴费工资指数时,原则上按照建立个人帐户前不少于四年的职工缴费工资计算。建立个人帐户前实行个人缴费超过四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建立个人帐户前实行个人缴费不足四年的,可按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顺延计算,但在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年1.4%)时,只能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不得将建立个人帐户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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