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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1999-11-26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1999]167号 【执行日期】:1999-11-26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1999]167号
【字体: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批复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认定问题的请示》(潍劳社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工业企业提前5年的年龄条件是指:男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计算退休年龄的时间截止到人民法院宣布企业破产之日。
  二、破产企业中原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即特殊工种)的职工,按特殊工种规定退休还是按破产企业有关规定提前退休,仍按原省劳动厅鲁劳发[1999]159号文件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执行,即:这两项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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