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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3-31
【法律文号】:鲁劳社发[2000]85号 【执行日期】:2000-3-3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鲁劳社发[2000]85号
【字体:  
关于欠费企业职工退休计发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欠费企业职工退休计发待遇的请示》(淄劳社险函[2000]2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欠费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前,必须将企业欠费情况以及相关政策告知职工本人,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欠费单位补缴欠费,对做工作后仍不补缴的,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养老金后,为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体现退休政策的严肃性,已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的欠费不能再予以补缴。
  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时,职工本人要写出书面申请,并在个人帐户单上签字,与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并存入职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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