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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7-9-11
【法律文号】:(97)鲁劳仲函字13号 【执行日期】:1997-9-11
山东省劳动厅
(97)鲁劳仲函字13号
【字体:  
关于职工因工伤残抚恤金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
  近来,有些市、地劳动局来函请示,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而发生工伤,在计算伤残抚恤金时,如何确定计算基数,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一年而发生工伤,在计算伤残抚恤金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参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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