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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2-10-23
【法律文号】:鲁人险[1992]1号 【执行日期】:1992-12-1
山东省人事局
鲁人险[1992]1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各单位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起,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构缴纳。其收缴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省直及中央驻鲁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由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设在省人事局)直接收缴和管理。市、地、县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原则上以市地为单位进行安排。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是政府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各地要切实加强这一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同时,各级人事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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