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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2-11-25
【法律文号】:鲁人险[1992]2号 【执行日期】:1992-11-25
山东省人事局
鲁人险[1992]2号
【字体:  
关于省直和中央驻鲁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问题的通知

  省直和中央驻鲁各有关单位:
  一九九二年十月,我局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险[1992]1号),为做好省直和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收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省直和中央驻济南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指工资福利由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省直和中央驻济南市区以外的单位,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并执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二、缴纳标准
  1.单位按上年度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尾数计算到元)的18%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工资总额范围按统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其本人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3%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
  三、缴纳时间及办法
  1.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起,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缴纳。
  2.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原则上按月缴纳,当年结清。各用工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明细表”,并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在单位自愿的基础上也可以按季或年度缴纳。按季或按年度缴纳必须在季初或年初月份的十日前缴讫。逾期不缴者,从当月十一日起,每日按应缴退休养老基金总额的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并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3.对已批准招用尚未办理投保手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自招用之月起补缴其缴退休养老基金的本金及利息。为简化手续,单位自招用之月至今年十二月按25元补缴,本人每月按2元补缴。补缴手续于今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办理。逾期不缴者,从招用之月次月的十一日起,每日加收应补缴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4.劳动合同制工人发生增减变化时(指新就业、调入、调出、辞退、死亡等人员),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也要随之增减,用工单位要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增减表”,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明细表”有关栏目进行处理。新增加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增加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5.退休养老基金结算对象直接对各主管部门,也可直接对其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但不对个人办理结算手续。
  6.鉴于每年一、二月份对上年度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不能做出完整的统计,因此,今后每年一、二、三月份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可在三月份一并缴纳。
  附:一、《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明细表》(略)
  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增减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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