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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3-2-10
【法律文号】:鲁人险[1993]1号 【执行日期】:1993-2-10
山东省人事局
鲁人险[1993]1号
【字体:  
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3]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最近,省政府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门负责。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通知,开展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现对有关部门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研究执行。
  一、关于乡镇党政群机关选聘合同制干部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工作,我局已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于去年先后下达了鲁人[1992]52号和鲁人险[1992]1号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和有关部门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希继续按两个文件的意见开展工作。对这两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凡已由人事部门收缴管理的,可继续管好,并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改进和完善;尚未收缴的,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创造条件,尽快落实收缴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国家人事部去年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精神,目前,人事部及省人事局正在抓紧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各地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对此项改革进行研究和探索,并将意见和经验及时交流和总结。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人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工作做好。工作进展较慢的,要尽快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手段,加快工作的开展,以适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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