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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1993-10-9
【法律文号】:鲁人险[1993]6号 【执行日期】:1993-10-9
山东省人事厅
鲁人险[1993]6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目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部分合同制工人已到达退休年龄,现将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满十年的合同制工人,暂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
  二、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原享受的本人标准工资17%的工资性补贴不再发给,也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其他退休待遇比照固定工人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发的退休费和补助补助,由社会保险机构拨交原单位按月支付,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
  四、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构支付退休费的合同制工人,在退休时,单位须向所属保险机构报送“工人退休审批表”(省直及中央驻济南市区的单位报一式四份)和“养老保险手册”以及本人档案等有关材料,经审核盖章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即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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