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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3-11-1
【法律文号】:鲁人险[1993]7号 【执行日期】:1993-11-1
山东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鲁人险[1993]7号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所有制自收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费用(以下简称退休费用)实行统筹,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尝试,它对于克服单位负担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弊端,促进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保障退离休人员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轩商,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
  为深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改革,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生活,促进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下同)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分隶属关系(中央部属单位国家规定不参加地方统筹的除外),均参加所在地退离休费用(以下简称退休费用)统筹。
  上述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制干部,仍按原办法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
  市地及以下工作人员退休费用以市地为单位进行统筹;省直及中央驻济南市区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用以省直为单位进行统筹,并由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负责。
  第二条   退休费用统筹项目:
  (一)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上述人员按规定发放的粮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及生活补贴;
  (三)其他需要列入统筹的项目。
  未列入统筹的,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条   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统筹范围内所有单位的全部固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市地在全面测算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或行署批准执行。
  第四条   统筹基金由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缴纳,实行先存后用。单位应按本办法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
  第五条   单位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统筹基金,于每月十日前向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部分5%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专户。
  统筹基金,由自有资金中支付;不缴纳各种税金、费用,并在税前提取。
  第六条   统筹基金存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专户。存入银行的统筹基金,按国家规定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专户。
  第七条   统筹单位的退休费用,由单位按月发放。各单位于发放退休费前,将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花名册及应领取的退休费金额,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由保险机构拨付。
  第八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费用统筹工作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筹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从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各级保险机构有责任对统筹单位上缴和发放统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弄虚作假、少报多领的单位,一经查出,除补缴和追回多领的部分外,并根据情节加收罚金。罚金转入“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专户。
  第十条   统筹基金与提取的管理费,要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报送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
  统筹基金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收缴、管理、支付等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统筹单位发生撤并、分立等情况时,原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统筹基金,由新接受单位负责。没有接受单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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