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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1993-11-1
【法律文号】:鲁人险[1993]7号 【执行日期】:1993-11-1
山东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鲁人险[1993]7号
【字体: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所有制自收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费用(以下简称退休费用)实行统筹,是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尝试,它对于克服单位负担退休费用畸轻畸重的弊端,促进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保障退离休人员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轩商,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
  为深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改革,切实保障退离休人员生活,促进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下同)事业单位的固定工作人员,不分隶属关系(中央部属单位国家规定不参加地方统筹的除外),均参加所在地退离休费用(以下简称退休费用)统筹。
  上述单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聘用制干部,仍按原办法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
  市地及以下工作人员退休费用以市地为单位进行统筹;省直及中央驻济南市区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费用以省直为单位进行统筹,并由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负责。
  第二条   退休费用统筹项目:
  (一)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
  (二)上述人员按规定发放的粮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及生活补贴;
  (三)其他需要列入统筹的项目。
  未列入统筹的,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条   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以统筹范围内所有单位的全部固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市地在全面测算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或行署批准执行。
  第四条   统筹基金由单位按月或按季度缴纳,实行先存后用。单位应按本办法预交一个月的统筹基金,作为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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