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青劳人薪[88]223号《关于转发中办发[1987]1号和劳人薪[1987]53号两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执行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关于晋升职务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规定比较原则,执行难度较大,在地区和部门之间容易出现矛盾。为统一起见,现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晋升职务人员的工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必须在上级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和职数限额以内,否则无效,也不兑现职务工资。 二、晋升职务人员原职务工资(不含在青二十年一级和学历浮动工资,下同)低于新职务最低一级工资标准的,按新任职务最低一级的工资标准从任命之下月起执行。 三、晋升职务人员原职务工资已在新的职务最低工资等级的,可根据本人的德才条件、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提高一个工资等级,从任命之下月起执行;但和同等职务、同等条件的人员相比工资偏高的,不予提高工资等级。 四、晋升职务人员增加职务工资,县级及其以上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各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省级各主管部门和中央驻省各机关、事业单位审批。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五、本通知适用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请各地区、各部门对本通知下发前晋升职务人员增加工资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增加了职务工资的,一律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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